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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程序

  为规范备案管理工作行为,提高备案管理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和《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2001]3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省建设厅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公室(以下简称备案办公室),就竣工验收备案制定如下工作程序:
  1. 备案办公室负责办理省属、中央委托省管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2.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持以下文件到备案办公室申请备案: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表一);
(2)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4)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7)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8)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9)规划验收许可文件;
(10)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1)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2)《工程质量保修书》;
(13)《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
(14)《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
(1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所有报送的资料凡须总监理工程师签名的地方都须加盖注册监理工程师印。
  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办公室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表二)、《施工安全评价书》(见附表三),和备案办公室要求的其他资料(见附表四)。
  5.备案办公室在接到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报送的资料后,经审核凡符合备案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发出《工程竣工备案通知书》(见附表五)及《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文件收讫单》(见附表六)。
  6.建设单位在收到《工程竣工备案通知书》后,向备案办公室领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表七,该表复印无效)。
  7.建设单位持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向备案办公室办理备案。
  8.备案办公室在收齐、验证备案文件后,具体经办人员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检查情况组织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见呈批表),报备案办公室负责人,备案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备案意见后, 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整个备案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完成后,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基建处(省重点建设工程)、省总站、建设单位各一份存档,另一份由建设单位提交城建档案部门。
  9.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表格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文字简练,字迹清楚,应采用打印件或用钢笔填写。
  10.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备案办公室对不允许备案的工程,向建设单位发出《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单》(见附表八),待整改完毕后重新办理备案。

                         备案办公室
                       二○○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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